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刑执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吕文兵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4851号罪犯吕文兵,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0)曲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文兵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3000元。被告人吕文兵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九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8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9月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对罪犯吕文兵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吕文兵的考核结果,以罪犯吕文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文兵系数罪并罚,现刑罚执行已达6年零7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3次,2014年10月20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20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吕文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文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