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终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伟与王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终字第6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伟,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页,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伟因与被上诉人王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被上诉人王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漏列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退回给上诉人刘伟。审 判 长 龙鸥玲审 判 员 余 霞审 判 员 彭继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娅蓝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