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6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国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克兵、南昌万强实业有限公司、南昌万强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国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罗克兵,南昌万强实业有限公司,南昌万强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765号原告成都市国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回乡。法定代表人陈红兵,经理。被告罗克兵,男,汉族,19774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南昌万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万赛英,经理。被告南昌万强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负责人万财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国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克兵、南昌万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南昌万强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国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克兵、南昌万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南昌万强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国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克兵、南昌万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南昌万强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国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