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健桂与吕雪清、陈汉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桂,吕雪清,陈汉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陈健桂,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吕雪清,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汉初,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健桂诉被告吕雪清、陈汉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院送达应诉材料给被告之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桂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