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2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827号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某,男,194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XX村XX组。原告井某某,女,195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孝西村四组。委托代理人韦某某,陕西省蒲城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46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XX村X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井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井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