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1052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唐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其从2009年3月在广州市白云区工作生活为由,认为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唐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孝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袁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