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博与吉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博,吉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李博,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丁喜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大新,该旅行社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朝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在本院有其他执行纠纷案件,查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名下唯一财产办公楼经本院另案依法查封,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李博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