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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熊某诉被告习水县长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某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习水县长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商初字第470号原告熊某,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龚某,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习水县长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某,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原告熊某诉被告习水县长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某挂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7日订立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贵CB6x**号车辆或者赔偿原告相同价款;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6017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安洋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对被告习水县长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某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837.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安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