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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2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王纯亮、张玉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王纯亮,张玉弟,项坚国,王绍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172-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董佳音。被执行人:王纯亮。被执行人:张玉弟。被执行人:项坚国。被执行人:王绍仁。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444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6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王纯亮、张玉弟、项坚国、王绍仁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00元,或扣押、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王国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陈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