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安溪城区牲畜定点屠宰场与陈回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城区牲畜定点屠宰场,陈回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918号原告安溪城区牲畜定点屠宰场,住所地:安溪县城厢镇员宅村。法定代表人王明治,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心,安溪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回林,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谢志思,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溪城区牲畜定点屠宰场与被告陈回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城区牲畜定点屠宰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3元,由原告安溪城区牲畜定点屠宰场负担。审判员 黄月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杰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