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邱光荣、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邱光荣,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5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陈立新。委托代理人:吴彩仪,系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素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邱光荣,男,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813。被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喻良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邱光荣、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5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8元,减半收取4069元,保全费2799元,合计686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原告已付6868元)。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绮婷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