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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靖钧执行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372号罪犯王靖钧,男,199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津法刑初字第008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靖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6月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又于2015年10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建议。本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同意重庆市永川监狱撤回对罪犯王靖均的减刑建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