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6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盛基与付日红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盛基,付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653-2号申请执行人梁盛基,男,汉族,暂住地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付日红,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英德市,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付日红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机器设备,货物及杂物一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洁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区敬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