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商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仁勇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夏津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夏津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二初字第104号原告:刘仁勇,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夏津支公司,住德州市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勇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夏津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勇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夏津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643.5元,由原告刘仁勇负担。审判员 傅 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