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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邓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037号原告邓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审 判 长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