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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文成与陈永民、肥乡县德派奇汽车运输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00273号申请人:李文成。被申请人:陈永民,永年县广府东街。被申请人:肥乡县德派奇汽车运输队,住所地:肥乡县毛演堡乡郝家堡村。申请人李文成与被申请人陈永民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D×××××号/冀D×××××挂号重型拖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号/冀D×××××挂号重型拖挂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