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胡立权与被告刘丁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权,刘丁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733号原告:胡立权被告:刘丁阳原告胡立权与被告刘丁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庭外和解,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立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75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撤诉处理,实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8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76.3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本院向原告胡立权退回案件受理费176.37元��审判员 古来木拜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