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04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诉被告张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04426号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E座2008室)。负责人邹锦标,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韩世鹏,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诉被告张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4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延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