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前民二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红星与衡水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星,衡水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前民二初字第201号原告:张红星。被告:衡水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康宁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秀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峰,该公司职员。本案在审理原告张红星诉被告衡水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星于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建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凤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