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汪兆虎与XX、董玉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2169号原告汪兆虎。委托代理人岁红俊。被告XX。被告董玉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兆虎诉被告XX、董玉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兆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董玉发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兆虎撤回对被告XX、董玉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兆虎承担。审 判 长 朱峰敏代理审判员 董兆军人民陪审员 严振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雪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