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7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杨胜玉、谭春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杨胜玉,谭春梅,吴国正,陈晓红,重庆北华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7599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明红,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胜玉,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谭春梅,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吴国正,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晓红,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北华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房子260号。法定代表人曾永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杨胜玉、谭春梅、吴国正、陈晓红、重庆北华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任国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