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村楠北电器厂、张晋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村楠北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催字第25号申请人周村楠北电器厂。负责人:张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村楠北电器厂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周村楠北电器厂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汇票一份,号码为21658838已经找到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村楠北电器厂因遗失的汇票已经找到,并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本院应对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回停止支付通知书,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周村楠北电器厂负担。审判员 庄 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