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2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周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涉财产部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069-1号被告人周涛。被告人周涛因犯贩卖毒品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1年9月16日作出的(2011)翠屏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判处周涛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周涛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熊忠林并处罚金一万元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涛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1年9月16日作出的(2011)翠屏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中“并处罚金一万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赢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