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军锋诉王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709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真武洞镇XXX。被告王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嫚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