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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军锋诉王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709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真武洞镇XXX。被告王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嫚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