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兰凤芝申请执行魏国吉、姜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凤芝,魏国吉,姜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1068号申请执行人兰凤芝。被执行人魏国吉。被执行人姜国辉。本院在执行兰凤芝申请执行魏国吉、姜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兰凤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59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凤芝于2015年10月28日以与被执行人姜国辉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兰凤芝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德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