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树彬与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保字第96-1号申请人李树彬。被申请人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定州市定曲路(芦庄子)。申请人李树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冀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林村信用社帐号分别为22×××87(金额为47000元)、223120121009890906(金额为24000元)、223120121008153674(金额为33000元)存单及现金26000元共计13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冀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依法扣押于徐水区顺发停车场,由徐水区顺发停车场负责保管,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二、将李树彬提供的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林村信用社帐号分别为22×××87(金额为47000元)、223120121009890906(金额为24000元)、223120121008153674(金额为33000元)存单存款予以冻结,担保金26000元扣押于徐水区人民法院帐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成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