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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胡鹤欢与温家新、温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鹤欢,温家新,温荣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胡鹤欢,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被告温家新,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被告温荣德,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鹤欢与被告温家新、温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鹤欢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鹤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甘德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