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初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涂军、孟吉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涂军,孟吉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1482号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法定代表人燕飞,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程,该公司职工。被告涂军,男,鄂温克族,成年,公务员,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孟吉庆,男,达斡尔族,成年,公务员,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涂军、孟吉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1元。代理审判员 王红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志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