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高安德和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中瑞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德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八景镇。法定代表人席慧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西中瑞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田南镇。法定代表人刘少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安德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中瑞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江西中瑞陶瓷有限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常使用其公司财务人员张静个人账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西江西中瑞陶瓷有限公司与张静之间存在财产混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中瑞陶瓷有限公司、张静银行存款13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功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