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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朱松等人盗窃、收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松,王斌,张某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松,男,1987年生,户籍地址:四川省阆中市。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9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被告人王斌,男,1986年生,户籍地址:四川省阆中市。2014年9月25日经网上追逃,在上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被告人张某保,男,1987年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淮滨县。2014年9月25日经网上追逃,在上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松、王斌犯盗窃罪,张某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2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松、王斌、张某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4年8月26日、9月5日、9月8日、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斌、朱松分别窜至贵州省兴义市顶效镇金源路吴某江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店、贵州省兴义市机场大道建设局三号门面陈某经营的“贵州洞藏青酒”店、贵州省兴义市顶效镇顶效街上某超市和贵阳市白云区某超市,将各种烟酒、福利彩票、现金、手机、钻戒、手镯、手链、手表、剃须刀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75578.61元。盗窃后被告人王斌、朱松分别逃往外地,王斌在逃往上海后将随身携带的一部分赃物交给其姐夫被告人张某保保管并销赃,张某保在明知是王斌盗窃来的赃物仍帮王斌保管赃物并试图销赃。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从而证实被告人朱松、王斌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被告人张某保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朱松、王斌、张某保的刑事责任。并提出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松、王斌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张某保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朱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盗窃的物品无异议,但认为两人没有共同预谋,是王斌提出的犯意,并准备作案工具,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王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某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斌、朱松窜至贵州省兴义市顶效镇金源路吴某江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处,从该店后门钻洞开锁进入,��受害人吴某江摆放在店内的中华牌等各种香烟、福利彩票盗走。经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749元。2、2014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斌、朱松窜至贵州省兴义市机场大道建设局三号门面陈某经营的“贵州洞藏青酒”店内盗走烟酒(包括两瓶红柔青酒,两箱25年洞藏青酒,三箱10年酱香青酒,青花瓷装酱香酒红、蓝、青各一坛、两桶木桶酱香私藏青酒、一条印象香烟、一条福贵香烟、三条软装遵义香烟、两条软装云烟、两包玉溪香烟、5包软装中华香烟、14包中华香烟、5包盛世香烟、一条硬装遵义香烟)及1480元现金。经贵阳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644元。3、2014年9月8日21时至9日凌晨,被告人王斌、朱松窜至贵州省兴义市顶效镇顶效街上某超市,由王斌先潜入该超市躲藏至凌晨,二人撬窗进入超市盗走超市内手机、香烟等物品。经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258元。4、2014年9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斌、朱松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螺丝刀等工具由贵阳市白云区某超市的负一楼夹断栅栏门进入超市盗窃。进入该超市后,王斌、朱松盗窃真维斯商店内两件衣服伪装自己,然后到合力珠宝店撬开柜台盗走钻石戒指、金钻石戒指、金钻石吊坠等151件;撬开爱恒信珠宝柜台盗走翡翠手镯、翡翠手链等64件;撬开南京表行柜台盗走古尊牌、双狮牌等手表11块;撬开合力小家电店柜台盗走飞利浦剃须刀两台;撬开合力手机店柜台盗走三星手机两部、优米手机两部。盗窃后王斌、朱松在所住的宾馆内分完赃物后分别逃往外地。王斌在逃往上海途中将随身携带的一部分赃物交给其姐夫被告人张某保,并让张某保帮其保管并销赃,张某保在���知是王斌盗窃得来的赃物仍帮其保管,并销赃了一枚戒子,后因害怕又将戒子赎回。经贵阳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真维斯衣服价值人民币180元,合力珠宝店的钻石戒指、金钻石戒指、金钻石吊坠等价值人民币454274.61元,爱恒信珠宝店的翡翠手镯,翡翠手链等价值人民币100130元,南京表行店的古尊牌、双狮牌手表11块价值人民币41320元,合力小家电的飞利浦剃须刀两台价值人民币605元,合力手机店的三星手机两部、优米手机两部价值人民币3938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600447.61元。案发后,从三被告人身上查获贵阳市某超市的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斌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中旬的一个晚上12时许,在兴义市顶效镇火车站附近一个彩票���,我用尖嘴钳把彩票店的后门钻了个洞伸手进去开了门锁,我和朱松就进去在里面拿了六、七条烟和一些彩票,卖得1500元左右,赃款被我和朱松一起花掉了。2014年9月上旬的一个晚上21时许,我先进入顶效某超市的男厕所躲起来,并发短信让朱松过来。后来我在超市里面找到一个螺丝刀和一根木棍,我在里面撬,朱松在外面拉,一起把机电房的防盗窗撬开后朱松进入,我们一起到超市拿到了7个手机,几十个玉器,两双休闲鞋,两件衬衫,两条休闲裤以及十多条烟。拿完后我们从撬开的窗户出来。偷来的烟拿到兴义卖得1800元,玉器没有卖出去就丢了,手机卖得500多元。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我和朱松一起到兴义市神奇路附近的一个烟酒专卖店,朱松用力把玻璃门的门把手弄脱落,我们进去拿得几包烟和10多瓶洞藏青酒,后又返回去拿得四箱酒。2014年9月20日白天��看见某超市有后门,就想去盗窃并买钳子、螺丝刀。晚上23时许我约偷朱松去偷该超市,他答应了。我们来到超市后门,我用钳子把超市的铝合金门条夹断后进入超市,在超市里面我们偷了两件衣服穿起,我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撬开珠宝专柜,朱松将柜台里的戒指、玉手镯、吊坠之类的东西用找来的袋子装起,我们还偷了十几块手表、三、四部手机、几件衣服和两个剃须刀。凌晨3点过我们偷完后回到旅社,将偷来的物品差不多平分一下,我分得几十枚戒指、十几个玉手镯、六块手表、两部手机和几条手链及吊坠。等到天亮我们就各自走了。22号我逃到苏州,用之前买的一个叫王先华的身份证在一家叫“今有缘宾馆”住宿,当时我觉得身上带的珠宝有点多不安全,就分了一袋珠宝藏在房间的吊顶顶板上。23日上午到上海后,我就打电话给我姐夫张某保约他见面,见面��我告诉他这些东西是我偷来的,让他帮我保管一部分,如果有机会就卖掉,他答应了。9月24日我在上海周浦镇卖了一个戒指,卖得2600元;在上海川沙镇卖了一个戒指,卖得1400元。张某保在9月24日晚上卖了一个戒指,卖得450元钱,后又把戒指要回来的事实。2、被告人朱松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中旬的一个晚上12时许,我和王斌一起在兴义市顶效镇火车站附近一个小卖部盗窃,我放哨,王斌用水果刀把木门钻穿一个洞伸手进去开了门锁,我们进去偷了玉溪烟两条,芙蓉王烟三条,遵义烟两条。第二天我们把烟拿到兴义金三角卖了750元,钱被我们挥霍掉了。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王斌发短信告诉我他在顶效安龙路口红绿灯那个超市厕所里躲起的,让我过去。我到那个超市后面机电房窗户边找到他,他从超市里拿了一个剪刀和尖嘴夹钳来撬窗户,撬开后他进���市里面拿了两塑料袋的有25条左右各种香烟递给我,我放好烟后就从机电房撬开的那个窗户钻进去,在超市里我拿了5个杂牌手机,王斌拿了几个不清楚,我们又拿了几十个玉器,两双休闲鞋、两件衬衫、两条休闲裤。烟和8个手机卖了2000多元钱,玉器除有生肖的留下外其他的被王斌丢进顶效河里了,卖的钱被我们用了。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斌一起到兴义市机场大道蓝天花园农商行旁的一个烟酒专卖店盗窃,王斌用力推玻璃门把门把手弄脱落,我们两人进去拿了10多条香烟和10多瓶洞藏青酒,后王斌又返回去拿了三箱酒、香烟卖了1100元,酒放在顶效王斌的朋友那儿。2014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王斌约我去偷白云区某超市,他带着一把钳子,一副螺丝刀和一个钻子,我们来到合力超市负一层地下停车场超市入口处,王斌先用钻子撬栅栏门上的挂锁,没有撬开,他就用钳子将门上一根铝合金栅栏夹断后我们钻进去,在超市里我们先拿了两件衣服穿上,后用螺丝刀撬开珠宝柜台,偷了玉手镯、白金戒指、十多块手表,还有手机和电动剃须刀,我用在超市里找袋子装起。从超市回到宾馆,我分得几十枚戒指、五块手表、一部手机、二十几个玉手镯、一个剃须刀和现金400元,其他得什么记不清楚了。分完东西,王斌约7点离开,我10多分钟后离开坐车去了兴义的事实。3、被告人张某保的供述,供认我是王斌的姐夫,大概是2014年9月22日晚上,王斌打电话给我说他在苏州,约我在泰昌车站见面。第二天中午,见面后他就从裤包里拿出很多戒指给我看,当时他没说戒指从哪里来的。后我们乘车到川沙镇他卖了一个戒指,卖了1400元钱,并拿一部黑色三星手机给我用。23日中午我们到周浦的一家旅馆,王斌在房间里又拿出一些手表和玉手镯之类的东西,他说这些东西是换来的。他又在镇上卖了一枚戒指,得2000多元。在回旅馆的路上我又问他这些东西是怎么来的,他才告诉我这些东西是盗取来的,让我先带一部分回家,明天或后天再带回来,我就答应了。他给我大概有二十多枚戒指、八九个玉手镯、三块手表、几个吊坠和几个手链。王斌还说可先卖一个戒指,卖的钱让我花。我就在川沙镇卖了一枚戒指,得440元钱,因买戒指的人记下了我的身份证号,我害怕就又把戒指换回来了。我就用一个盒子将王斌给我的这些东西装起来藏在厨房里的事实。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吴某江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26日,其在兴义顶效镇金源路6号开的彩票店后门被撬了一个洞,店内柜台里的各种香烟、刮刮奖、皮夹内的现金1200元和一个银元被盗,共计损失18343元的事实。2、被害人方某瑜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其在在兴义市机场大道建设局三号门面开的“贵州洞藏青酒”店被盗大量烟酒的事实。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其是某超市里的手机柜台租户。2014年9月9日早上,发现其所租的手机柜台里的手机被盗了13台,损坏了笔记本一台,总计价值14718元的事实。4、被害人秦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兴义市顶效镇某超市内经营玉器。2014年9月9日早上发现玉器柜台被盗。被窃手镯、手链、吊坠等各种玉器总计价值6075元的事实。5、被害人雷某毅的陈述,证实其在贵阳市白云区某超市里卖手机,2014年9月21日早上,开门做生意时,发现手机柜台被撬,有4部手机被盗,被盗手机共计价值3818元的事实。6、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1日,其在贵阳市白云区某超市里开的爱恒信珠宝店内的玉器柜台被撬坏��被盗了49个各种型号的翡翠玉手镯,4条翡翠玉珠手链以及1个千足金吊坠,被盗物品共计价值298617元的事实。7、被害人向某泽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1日,贵阳市白云区某超市里的合力珠宝店被盗,被盗物品为171个各个型号的钻石饰品,2条铂金手链和1条K金项链,被盗物品共计1514698元的事实。8、被害人李某琴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1日,贵阳市白云区某超市里的真维斯服装店被盗了两件衣服,被盗衣服共计价值300元的事实。9、被害人杨某三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1日,其贵阳市白云区某超市里开的合力超市小家电商店被盗,被盗了一个价值388元的飞利浦剃须刀和现金2078元的事实。10、被害人杨某红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1日,其在贵阳市白云区某超市里开的南亨表行被盗,被盗了11块表,被盗物品共计价值63060元的事实。三、证人证言1、证人陈甲的证词,证实2014年9月5日,其所工作的兴义市机场大道建设局三号门面“贵州洞藏青酒”店被盗各种烟酒的数量及现金1480元,被盗烟酒共计价值40374元的事实。2、证人李某琴、陈乙、郑某青的证词,证实2014年9月9日,兴义顶效某超市被盗,被盗物品为:6个品种香烟,共计360包,12部手机,三四十个玉器,两双皮鞋,一件衬衣,一副蓝牙耳机,三把手电筒以及一件菜刀三件套等的事实。3、证人陈某松的证言,证实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1500号开了一家名为“黄金回收铺”,专门从事黄金回收的。2014年9月24日下午16时许,其以2600元价格回收一个男子的一枚铂金镶钻的戒指,并登记了他拿的一个叫王光华的身份证及戒指信息的事实。6、证人苏某钦的证言,证实其在上海浦东新区中银金行工作。2014年9月23日19点左右,其以1400元的价格回收了一个男生的18K白金戒指一枚,登记的身份证名字为王先华。9月24日晚8时许,其又以440元的价格回收一个男子的18K白金戒指一枚,但半个小时,该男子又回到店里以490元的价格赎回戒指的事实。四、书证及物证1、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2、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民警刘杰、邰胜斌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篮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证实抓获被告人朱松、王斌、张某保的经过。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松、王斌、张某保作案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洞藏青酒店被盗物品清单及方某瑜提供的其与贵州青酒集团签订的洞藏青酒专卖店的产品及价格;某超市被盗的处警情况说明及刘某提供的该超市被盗物品的采购订单;某超市被盗报案材料及被盗物品清单,吴某江的接处警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朱松、王斌盗窃的地点及盗窃的物品数量。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书证,发还清单,证实扣押赃物的数量、作案工具及发还被害人财物的情况。6、贵阳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白改估鉴)字(2015)34号、92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兴义市价鉴字(2014)401号、374号涉案财物价格认证意见书,贵阳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白公(司)鉴发物字(2014)060号鉴定文书,证实被告人朱松、王斌盗窃物品的价值及被盗现场多处留有王斌和朱松的痕迹。7、苏州市平江区今有缘宾馆的住宿登记表,证实王斌9月22在苏州以王先华的身份证登记住宿的事实。8、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6)黄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朱松犯罪前科情况。9、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从被告人张某保身上搜到的赃物价值人民币72251.07元。10、盗窃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视听资料(超市的监控)、电子数据,证实被告人朱松、王斌系作案人及案发现场的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松、王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松、王斌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松、王斌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朱松、王斌四次盗窃财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675578.61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大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松、王斌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的量刑建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朱松称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的辩解。经查,其虽积极配合公安用QQ联系同案犯王斌,但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斌无直接关系,故其行为不属立功情形,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保明知被告人王斌交由其保管的财物系盗窃所得仍予以保管并试图帮其销赃,其保管的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2251.07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张某保有期徒刑一至三年的量刑建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二、被告人王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三、被告人张某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四、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雪恒人民陪审员  王小华人民陪审员  彭夏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祝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