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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法民中确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刘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法民中确字第23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68年3月9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申请人刘某某,女,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某某、刘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某某、刘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10月14日经某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申请人刘某某赔偿申请人张某某财产损失费200元,当日履行。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和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