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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2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大丰市巴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曹忠卫与王彬、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巴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曹忠卫,王彬,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407号原告大丰市巴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区南翔路东首北侧。负责人徐建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锋贵(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员。原告曹忠卫。被告王彬。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保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9、10层。负责人张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卫江(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员。原告巴士公司、曹忠卫诉被告王彬、泰山财保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巴士公司、曹忠卫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彬、泰山财保江苏分公司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士公司、曹忠卫撤回对被告王彬、泰山财保江苏分公司的诉讼。审判员 陈 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月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