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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刘光柱、史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刘光柱,史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30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负责人孙伟,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光柱。被告史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刘光柱、史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光柱、史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光柱、史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93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妙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