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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XXX与陈彦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陈彦德,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XXX与陈彦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