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XXX与陈彦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陈彦德,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XXX与陈彦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