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葛顺堂诉王文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顺堂,王文秀,李秀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238号原告葛顺堂,男,199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文秀,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被告李秀利,住临沂市河东区。原告葛顺堂因与被告王文秀、李秀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文秀驾驶的鲁QKXX**号微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文秀驾驶的鲁QKXX**号微型轿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学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