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团风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郑猛与王大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猛,王大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郑猛,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王大铭,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立案受理的(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