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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郑猛与王大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猛,王大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郑猛,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王大铭,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立案受理的(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