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XX诉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1964年X月X日生,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人。被执行人:张X,男,汉族,1976年X月X日生,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X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张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张X在河曲县猫儿沟煤矿有分期付款购买的沃尔沃480挖掘机一台、奥龙双桥自卸车十七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X分期付款购买的沃尔沃480挖掘机一台、奥龙双桥自卸车十七辆。二、被执行人张X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X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X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治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丽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