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王海滨与高俊国、山东隆源橡胶有限公司、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滨,高俊国,山东隆源橡胶有限公司,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962号原告王海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郝玉华,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俊国,男,汉族。被告山东隆源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卫,经理。被告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兆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滨与被告高俊国、山东隆源橡胶有限公司、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滨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滨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海滨负担。审判员 王丽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钟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