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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王海滨与高俊国、山东隆源橡胶有限公司、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滨,高俊国,山东隆源橡胶有限公司,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962号原告王海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郝玉华,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俊国,男,汉族。被告山东隆源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卫,经理。被告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兆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滨与被告高俊国、山东隆源橡胶有限公司、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滨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滨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海滨负担。审判员  王丽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钟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