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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行初字第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齐山双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山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初字第0230号原告齐山双。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局长。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政高,部长。原告齐山双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公开其政务网上相关网址所载内容,所需信息的形式要求:提供该文件1:1比例的复制件(复印件)并逐页加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的政府信息。后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现将信息向您公开,详见附件。”原告认为告知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招标公告形式,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起复议申请,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后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原告不服,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2、依法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3、对部分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之规定,政府网站与政府公报、报刊等纸质媒介同样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本案中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政府网站已经载有政府信息内容,并可公开查询,应当视为该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原告再提出公开申请,缺乏相关依据。且本案中,原告明知其所申请的信息所在的相关网址,可通过互联网自行查询,但仍然向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申请复议进而提起行政诉讼,对该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山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战华审判员  刘房琴审判员  杨德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光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