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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华建芳与杭州香悦郡置业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建芳,杭州香悦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华建芳。被告:杭州香悦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439号1幢312室。法定代表人:俞建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严丹,吴畏,工作人员。原告华建芳与被告杭州香悦郡置业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丁观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建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姜严丹、吴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5年7月19日下午,原告陪同姐姐到被告售楼部签合同,在其售楼部楼盘沙盘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被告拍照,后制作成宣传广告照,并于当晚在被告的微信公众号glife俱乐部公开发表。宣传广告照发布后,引起原告同事、亲朋好友的非议和误解,给原告带来了不良影响,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许可,为宣传自己的商品房,擅自对原告拍照,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答辩称,一、被告信息推送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德,并未违法。2015年7月19日下午,原告陪同其姐姐华月英到达被告售展中心,两人在售楼部沙盘前驻足观看沙盘。当天,因售展中心人气较佳,看房客户较多,所以被告营销人员对整个售展中心的销售情况拍了一张照片,作为当天销售情况的报道素材使用。2015年7月19日,被告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glife俱乐部”上使用了该照片,被告的行为是互联网时代的新闻报道,内容客观、真实,属于信息推送,非以盈利为目的。二、被告信息推送中使用的照片未达到侵犯肖像权的程度。推送的照片仅为了表达当天销售现场情况,照片中原告的��像模糊不清、难以辨认,未达到法律意义上侵犯肖像权的程度。照片中包括了被告整个售展中心,人物数量多达几十人,因照片仅用在了微信报道上尺寸很小,照片上的人物基本都是模糊不清,难以辨认。而法律意义上侵犯肖像权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必须真实可辨、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推送信息中不存在任何侮辱、贬低原告人格或形象的表述,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照片拍摄时间和信息推送时间是周日,且拍摄的是正常活动,亦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三、被告信息推送的对象特定,原告在看到了本案照片后3个月内从未要求被告删除照片,表明其也认为本案照片未侵犯其肖像权。被告信息推送的对象特定,推送的范围较小,更不会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2015年10月23日,被告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已立即删除了本案照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7月19日下午,原告陪同其姐姐到被告的售楼部中心。被告对售楼中心的销售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并于当天在其微信公众号“glife俱乐部”使用拍摄的照片。原告据此主张被告侵犯其肖像权诉至本院,被告现已删除在微信公众号上传的照片。以上事实由光盘、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侵权责任的法定构成要求应当包括是否经过原告许可、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本案��,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glife俱乐部”上传的照片,照片内容反映的是售楼中心销售的整个现场情况,而原告的图像并不占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把原告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原告的图像并未达成清晰可辨的程度,并不能反映出被告有通过对原告肖像的使用这一手段来达到目的。综上,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原告诉请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华建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华建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户名:浙江省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郭丁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