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一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邹平泓宇电脑科技经营部与李红、孟熙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泓宇电脑科技经营部,李红,孟熙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一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邹平泓宇电脑科技经营部。住所地邹平县城南苑商城。负责人李涛,经理。被执行人李红,居民。被执行人孟熙凯,居民。申请执行人邹平泓宇电脑科技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李红、孟熙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86500元,已执行/元,尚欠86500元,经本院执行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因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