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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许先宏与通山县泉棚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许先宏,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九宫山镇畈中村二组3号。被执行人通山县泉棚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登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先宏与被执行人通山县泉棚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0元欠款。申请执行人许先宏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山执字第0028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阚自力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邓胜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锦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