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孙亚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孙亚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472号原告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法定代表人杜爱仓,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秋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亚斌,男,1976年2月5日生。原告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亚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戴彦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尹德勇、人民陪审员王春广参加评议,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秋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亚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3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租成工牌ZL30B-3型装载机一台(机号:1455,发动机号:WG020160),租赁总价格为20.3万元(含运费1万元,管理费1万元)。约定被告首付4万元,下欠16.3万元自2013年5月25日起每月支付租金0.85万元至2014年10月25日还清至日止。被告自2013年5月25日持续违约,累计欠付租金15.3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5.3万元和逾期利息(2013年5月25日计算至2015年4月26日4.4202万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5月25日至2015年4月26日3.3152元)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亚斌未作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租金、利息及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依据。原告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孙亚斌与2013年4月25日租赁原告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工牌ZL30B-3装载机一台,租赁费用共计20.3万元;逾期偿还应当承担利息。2、《欠条》一份;3、《还款约定表》一份。证明被告孙亚斌首付4万元,余款16.3万元分18期,应当自2013年5月25日至2014年10月25日向原告偿还,逾期还款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4、2013年9月11日对账单一份。证明被告2013年9月11日前已经逾期3.6万元。5、逾期利息、违约金计算表。证明被告孙亚斌违约期间,违约金额;逾期利息按照月2%计算及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6、装载机《收条》。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合同交付装载机的义务,被告已经于2013年4月25日收到该装载机。7、《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证明原告交付被告的ZL30B-3装载机是合格的产品。被告孙亚斌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成工牌ZL30B-3型装载机一台,机号1455,发动机号WG020160,租金总额为20.3万元,并同时约定被告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付款,按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2013年4月25日原告将装载机交付被告,被告支付原告4万元,下欠余款16.3万元被告给原告打一欠条,承诺余款在2013年5月25日至2014年10月25日止,每月25日之前还款0.85万元,如逾期未付,则从原定还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还款1万元。因原告催要余款15.3万元双方形成纠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按约已向被告交付租赁物,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租赁费,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合同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租赁合同、欠条的约定,扣除被告孙亚斌已支付的首付款4万元及2013年10月30日支付的1万元,下余租金15.3万元,应予支付。因双方约定利息和违约金的数额过高,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亚斌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金15.3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3年5月25日至2015年4月26日为4.4202万元;2015年4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所欠租金数额按月息2%另行计算)。本案受理费4760元,由被告孙亚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彦欣审 判 员 尹德勇人民陪审员 王春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