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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俊其与焦军会、梁文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其,焦军会,梁文涛,李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444号原告刘俊其。被告焦军会。被告梁文涛。被告李玮,平山县林业局职工。原告刘俊其与被告焦军会、梁文涛、李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龙龙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其,被告焦军会、梁文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俊其诉称:2014年6月30日,被告焦军会因生产急需用款,向原告刘俊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月利率为2%,每月按借款额的0.5%收取费用,按月支付。为保证还款,焦军会之妻梁文涛,为财产共有人,承担还款责任。李玮自愿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自2015年7月30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利息,三被告都不偿还借款利息。根据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严格履行协议,若乙方违约甲方强行收回本息费”。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借款合同;二、被告焦军会、梁文涛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其利息2000元(利息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费2%计算,从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8月30日)合计102000元。三、被告焦军会、梁文涛支付2015年8月30日到被告还清本金之日的利息;四、被告李玮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焦军会辩称:2014年6月30日借原告10万元现金对,利息不是2分,月息是2.5分,每月还利息2500元。该借款是应该还给原告。被告梁文涛辩称:焦军会借款的事情我不知道,合同上我没有签字按手印。我认为我不应该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被告焦军会与原告刘俊其签订借贷合同,李玮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并按指印,梁文涛作为财产共有人未在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合同约定:被告焦军会借原告刘俊其人民币100000元,以借条为准;刘俊其按月息2%的利率收取焦军会的借款利息,焦军会按月给付刘俊其利息。刘俊其每月按借款额的0.5%费率,收取合同手续费、签订费,焦军会按月支付给刘俊其;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借款期届满时,焦军会必须全部付给刘俊其本金、利息和费用。逾期每月利息按约定利率、费率双倍计算。若提前归还需提前10日通知刘俊其;担保人李玮自愿为本次借款的本、息、费担保,如焦军会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担保人负责归还。焦军会所借款项,必须用于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项目,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焦军会若有违反,刘俊其强行收回本、息、费。同日原告借给被告刘俊其100000元现金。被告焦军会归还了2015年7月30日之前的利息,尚欠本金100000元及2015年8月1日至今利息。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8月20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贷合同、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违反协议约定,原告主张收回本息,属于提前收回借款的约定。由于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应当支付。原告要求解除借款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必要。被告李玮作为担保人,属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笔债务发生于被告焦军会和被告梁文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梁文涛应与焦军会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按双方的约定,利息和费用总计已超过年利率24%,对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焦军会、梁文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俊其借款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李玮对前项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焦军会、梁文涛负担,判决生效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龙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