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刑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武鹏云撤销缓刑府刑执字第00005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鹏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府刑执字第00005号罪犯武鹏云,男,汉族。2015年03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04月10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0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05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15)府刑初字第00132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武鹏云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原判已于2015年05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府谷县司法局在执行期间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武鹏云的缓刑。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府谷县司法局提出,罪犯武鹏云的社区矫正期限从2015年05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府谷县司法局在对被告人武鹏云评估调查前首先让其学习了社区矫正相关制度,本人承诺愿意在缓刑期间遵守司法局的日常管理制度。府谷县司法局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后,多次催促武鹏云到司法局报道接受社区矫正,但武鹏云拒接电话,不予配合,并已超过一个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撤销武鹏云缓刑,立即收监执行。经审理查明:罪犯武鹏云的社区矫正期限从2015年05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府谷县司法局在对被告人武鹏云评估调查前首先让其学习了社区矫正相关制度,本院亦告知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府谷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本人承诺愿意在缓刑期间遵守司法局的日常管理制度。本案在社区矫正期间,府谷县司法局多次催促武鹏云到司法局报道接受社区矫正,但武鹏云不予配合,并已超过一个月。上述事实,有府谷县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须知、撤销缓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鹏云在缓刑考验期内,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府刑初字第0013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武鹏云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武鹏云收监执行原判决拘役四个月。(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贤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人民陪审员 淡晨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浩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