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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勇与宁晋县商贸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宁晋县商贸总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94号原告李勇。被告宁晋县商贸总公司。负责人靳会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宁晋县商贸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晋县商贸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晋县商贸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勇撤回对被告宁晋县商贸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判员  田新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朝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