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胡煜菲与新疆山水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煜菲,新疆山水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178号申请执行人:胡煜菲,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额敏县,。被执行人:新疆山水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蒲玖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乌劳人仲调字第577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执行费250元。二、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的养老、失业保险费。三、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五、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全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飞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