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伟与徐杰华、朱素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徐杰华,朱素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陈伟。被执行人:徐杰华。被执行人:朱素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杰华、朱素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俩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杰华、朱素眉名下的存款5285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林锡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智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上陡门住宅区1组团2幢207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310121231。被执行人:徐杰华,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鹿城区莲池街道象门街22弄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405104813。被执行人:朱素眉,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郭溪镇梅园村际下路7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81205634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杰华、朱素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俩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杰华、朱素眉名下的存款5285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林锡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谢智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