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8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铜陵县林业局与张秀英林业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816-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县林业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徐兆春。被执行人:张秀英,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林罚决字(2015)第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秀英的银行存款32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