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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日照尧王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县盛奥砖瓦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盛基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尧王典当有限公司,莒县盛奥砖瓦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盛基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日开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尧王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莒县盛奥砖瓦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盛基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日照尧王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连云港路56号。法定代表人王承海,总经理。被执行人莒县盛奥砖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长岭腊行村。法定代表人朱庆英,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盛基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青年北路(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廷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日开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莒县盛奥砖瓦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盛基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莒县盛奥砖瓦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盛基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日开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莒县盛奥砖瓦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盛基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日照尧王典当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夏培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祥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